中 共 湖 南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湘办发〔1995〕33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征集地方文献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市机关各单位:
征集地方文献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它对于完整地保存地方文献,充分发挥地方文献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现就做好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承办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省图书馆担负我省征集和保存地方文献的具体工作,省文化厅负责征集地方文献的业务指导和领导工作。
二、征集范围
1、新闻、出版等单位公开发行的各种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画报、音像制品、机读型文献等;
2、各地、市、州、县党委、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省直各单位编印的各类地方史志、史料、统计资料、水文资料、会议资料、气候灾异资料、内部出版物及其它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
3、高等院校,地、市级以上的科研院所、公司、大中型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编印的学报、年报、会议资料、文集、资料汇编、手册和目录、索引及其它可留存图书馆供参阅的文献资料;
4、地市级以上的社会群众团体编印的内部报刊、会议资料和其它可留存图书馆供参阅的文献资料。
三、征集方法与要求
1、今后,凡属征集范围的地方文献,不论何种载体形态,何种出版、发行方式,编印单位均必须每种(每期)免费直接寄湖南省图书馆地方文献部征集组两份;
2、各单位原编印的符合征集范围的文献资料,尚未检送而现有复本的,也应如数补送;
3、征集地方文献工作,应列入各级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范围,不能中断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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