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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党史国史之窗 -> 《中国共产党历史 第一卷(1921-1949)上册》 -> 第九章 党为复兴革命运动的艰苦斗争
四、农村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开展

   

    海陆丰、井冈山等根据地的土地革命

    随着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土地革命广泛地开展起来。在根据地内,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最重大的社会变革。

    土地革命最早在海陆丰根据地开展起来。192711月,在彭湃的领导下,海陆丰人民建立起苏维埃政权。1113日,在陆丰召开的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没收土地案》,决定立即开展土地革命。苏维埃政权采取没收一切土地,统一分配的办法,实现“耕者有其田”。广大翻身农民把标志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地契付之一炬。到1928114日止,仅海丰县即烧毁地主田契47118张,租簿58027本。到同年2月,海丰县没收和分配的土地占全县土地总数的800,陆丰县占40%。海陆丰的土地革命开展得轰轰烈烈,但存在着严重的“左”的错误,如不仅没收地主的土地,而是没收一切土地,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提出“把一切工厂归工人”的口号,对资本家和地主不加区别,一律打倒;主张把一切反革命杀得干干净净;规定“不革命不得田”,等等。不讲政策、四面出击的结果是树敌过多,不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最终孤立了自己。

    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是开展得比较早,也是开展得比较好的。1928年春开始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6月以后全面展开。起初,采取土地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办法,以乡为单位,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后又按照中央的指示,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这种办法体现了反封建的彻底性,但存在侵犯中农利益,使中间阶级受到打击的问题,结果导致中间阶级反水,根据地经济萧条。毛泽东很快发现问题,改变“左”的政策,逐步纠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错误,使井冈山的土地革命得以顺利开展。同年12月,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主持制定井冈山《土地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农民分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但是受中共中央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问题的第三十七号通告的影响,并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这部土地法也存在原则性的错误。如,在没收问题上,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只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规定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禁止土地买卖。

    随着红四军向赣南、闽西进军,这个地区的土地革命得以迅速开展。根据党的六大精神,19294月,毛泽东在总结赣南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主持制定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①。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同年7月,在毛泽东的指导下,闽西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提出:“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要没收,但在革命初期“不没收其土地”,也“不废除其债务”;“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即不没收)”。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还规定:“分田时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可重新瓜分妄想平均以烦手续。”会后,在很短的时间内,闽西长汀、连城、上杭、龙岩、永定等县纵横300多里的地区,解决了50多个区500多个乡的土地问题,使60多万人得到土地。193026日至9日,在江西吉安县陂头村,红四军前委、赣西特委和红五、红六军军委举行联席会议(通称二七会议),批评一些地区实际上不开展分田斗争的右倾错误,提出一要“分”,二要“快”;批评一些地区按耕作能力和劳动力分配土地的做法,肯定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会后,赣西南地区即全面开展分田运动。到1930年上半年,安福、莲花,永新、宁冈、吉水、兴国全县以及永丰、泰和、万安等县的部分地区都分配了土地。

    与此同时,其他各根据地的土地革命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赣东北地区,在建立苏维埃政权之后开展“废债分田”的土地革命运动。广大农民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和封建祠堂的土地,并焚烧契约。1929101日至3日召开的信江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了分配土地的办法:(一)以全部田亩50%按人口、50%按生产成员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手工业工人本该不分田,但因战争时期,泥木工无工可做,所以亦应准其分田,雇工一律分田;(三)兵士、工作人员、孤老残废一律照人口分田。

    湘鄂西地区,19291月鹤峰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公布《耕田农有法令》,焚毁地主田契文约,实行土地革命。同年12月召开的鄂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后,洪湖地区的监利、江陵、石首等县分配了土地。193010月,湘鄂西特委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和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革命法令》,明确要严格区分中农和富农,并提出具体标准。如规定虽“兼雇用少数工人耕种”,但其土地数量与其人口需要刚刚相符者,“仍不失其为中农,不能因其少有余裕便认为富农”。

    鄂豫皖地区,黄麻起义后建立的革命政府,一开始便提出以实行土地革命、推翻豪绅地主、保护商业贸易等为主要内容的施政纲领。1928年秋,中共鄂东党组织讨论关于没收、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发动群众开展减租、减息、抗租、抗税、抗债等斗争。同年底,根据地的土地革命逐步展开。19296月,鄂东北特委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制定《临时土地政纲》;12月初,鄂豫边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作出《群众运动决议案》;12月底召开的鄂豫边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又通过《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这些文件规定:没收和分配土地时,不得侵犯自耕农利益,要联合中农,“应切实运用各种策略防止无原则的妨碍中农利益”;对富农只分配其“剩余的土地”;要保护商业,对中小商人和富农的经济不能妨害;分配土地应采取人口与劳动力兼顾的原则。此后,豫东南、皖西根据地相继开展了土地革命。

    湘鄂赣地区,自1928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开展土地革命。采取的方针是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党的六大后,将上述方针改变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在土地革命中,实行以贫农为中坚,联络中农,中立富农的政策。对于小商人,采取完全保护的政策。在分配耕地的办法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的指示,这个地区的多数地方实行“分耕制”②,有的地方实行“共耕制”③。前者农民比较满意,后者脱离农民的要求。1930年春,“共耕制”不再推行。

    广西的右江地区,苏维埃政府成立不久,就在较有群众基础的东兰、凤山进行土地革命试点。19305月,右江苏维埃政府制定《土地法暂行条例》。随后,东兰、凤山、凌云等县基本上完成了分配土地的工作。

    广东的琼崖地区,土地革命以东四区为中心开展起来。在中共琼崖特委领导下,农民斗争从烧田契、斗土豪,发展到分配土地的阶段。

    土地革命政策的发展

    适合中国实际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在变革土地制度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以土地革命作为新的时期党领导革命斗争的主要内容,但对怎样进行土地革命,并没有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只是作了若干原则的规定。各根据地在最初的土地革命实践中,即感到八七会议确定的没收大中地主土地的政策很难实行。这是因为没有一个准确区分大、中、小地主的标准,而且中国南方农村大地主很少,如执行小地主土地不没收的政策,则许多地方的土地革命无法进行。所以,各地在实践中多采取“没收一切土地归公有”的政策。在土地分配上,多采取按人口平分的政策。个别根据地如海陆丰,还提出分配时要考虑土地的肥瘠。

 

    出于对国民党反动派屠杀政策的愤恨,也由于缺乏经验,根据地初期的土地革命多发生“左”的倾向。如没收一切土地,严重侵害中农和富裕中农的利益;暴动烧毁土豪劣绅及大地主的村庄,杀尽土豪劣绅。这些做法,妨碍了土地革命的健康发展。1927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没收一切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分配给农民耕种,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主张极端严厉无顾忌地杀尽豪绅反动派,甚至提出要反对小资产阶级(店东、小厂主、小商人)。这些“左”的政策,给初期的土地革命带来严重危害。党的六大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将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阶级一切土地的政策,提出要联合中农,区别对待富农使之中立,保护工商业,并肯定了平分土地的政策。尽管在六大确定的土地政策中,土地所有权问题没有解决,仍主张土地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但上述基本正确的政策,对统一全党的认识,推动土地革命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党的六大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随着各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广泛开展,全党对土地分配政策的探索取得新进展。如在赣南、闽西根据地,提出分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但是,在如何对待富农问题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探索上,则出现较大的曲折。在一段时间里,各地贯彻六大确定的中立富农的政策,但很快就发生了变化。192967日,共产国际给中共中央发来指示信,批评中共六大及其后提出的“不要故意加紧反对富农”和“联合富农”的口号,是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要求加紧进行反对富农的斗争。中共中央接受共产国际的指示,表示在对待富农问题上有错误,要加以切实的纠正。此后,在中央给各地的指示中,反富农成为一个重要内容。各根据地贯彻中央的指示,采取了没收富农土地、废除富农债务等政策。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中央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一直坚持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

    1930年秋以后,各根据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仅没收、分配土地的对象和具体办法比以前明确,而且长期没有解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也基本得到解决。19309月,周恩来在党的六届三中全会上传达共产国际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精神时指出:“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就能实行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他还批评了“在经济方面没收富农的土地,在政治上杀尽富农”的“左”的错误,指出在目前这样做,会“更加要动摇中农”。

    六届三中全会后,各根据地贯彻会议精神,开始纠正一些过左的政策和做法。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193128日,苏区中央局发出的第九号通告明确提出:农民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使广大农民在土地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227日,毛泽东根据这一精神和自己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写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封信,指示各级政府发一布告,“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3月至4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和闽西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分别发布文告和作出决议,正式向广大农民宣布“土地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的政策。193010月湘鄂西特委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明确规定:“土地国有,此时只是宣传口号,而不是实行口号,所以,土地不禁止买卖。”在对待富农问题上,湘鄂西特委的大纲区分中农与富农,强调要保护中农利益,规定“中农土地不动”,对富农只没收“所余出佃的土地”。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土地革命法令》也明确规定:“没收富农所余出租的一部分土地”,“不禁止雇佣耕种”。

    在三年多的土地革命实践中,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如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等。然而在对待富农的政策上,从中共中央贯彻共产国际关于加紧反对富农的指示以后,又出现一些“左”的错误。

    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使农村革命根据地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首先,阶级关系发生剧烈的变动,被压迫的贫苦农民在政治上翻身,成为农村的主人。毛泽东在193010月写的《兴国调查》中指出:经过土地革命,地主的田被分了,他们当中的反革命首恶被镇压了,也有的跑了,留在村里的地主及其家属则分了田,革命政府仍给他们留有生活出路;贫苦农民“取得了政权”;贫农“成了农村中的指导阶级”,中农也“与贫农雇农一起有了话事权”,他们“在乡区两级苏维埃中担负工作的,约占百分之四十”。

    其次,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土地后,生产积极性极为高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如闽西根据地1929年分配土地后,1930年早稻就获得好收成,龙岩、连城的产量比上年增加两成,上杭、长汀比上年增加一成。鄂豫皖根据地分配土地后,1930年英山县水稻亩产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达到五成,出现了“赤色区米价一元一斗,白色区一元只能买四五升”的情况。

    其三,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苛捐杂税的废除,农民生活很快得到改善。1930107日中共赣西南特委向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土地革命后,农民“不还租,不还债,不完粮,不纳捐税,工人增加了工资,农民分得了土地,好像解下了一种枷锁,个个都喜形于色”;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添置衣服、被子、蚊帐和一些农具,特别是大部分人讨老婆没有困难了。

    其四,广大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翻身,极大地激发了革命的积极性。他们亲身感受到共产党和红军是为他们谋利益的,因而积极地从事各项工作,参加红军或支援前线。例如,在江西兴国县,23岁至50岁的翻身农民基本上都参加了赤卫队。各乡通常有一个八九十人的赤卫大队,其主要任务是放哨,有时也配合红军作战。16岁至23岁的参加少年先锋队,任务与赤卫队大体相同。8岁至15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劳动童子团,任务是“放哨”、“检查烟赌”、“破除迷信打菩萨”。每乡还有一个连的工人纠察队,并从赤卫队、少先队中挑选精壮勇敢分子组成红军预备队。它们的任务是“有事调集出发打仗”,并且随时“听候调遣编入红军”。这样,就使得红军战争得到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的支援。在湘鄂西根据地,广大农民分得土地后积极参军参战,沔阳姚家河600多人中,有140多人参加红军、赤卫队和游击队。鹤峰城关各乡原来只有赤卫队员100多人,土地革命后迅速增加到500多人。在湘鄂赣根据地,从19309月到19313月,参加红军的翻身农民达3万多人。翻身农民以实物上缴的土地税,解决了红军的军粮问题。他们还经常以粮、肉、鸡、鸭、布草鞋、香烟等物品慰劳红军。

    农民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中国社会各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和解决办法是不同的。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政党的土地纲领是不坚决、不彻底的。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曾在19309月提出过一套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具体方案与程序,主张立即颁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办法是发行50年长期土地公债,将最高额以外的私人土地和公共团体的土地收买为国有,而后分配于耕作的农民。但它不可能把这种主张付诸实行。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则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极力掩盖中国存在土地问题的实质。蒋介石曾说:“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亦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④国民党有时口头上也讲“耕者有其田”,但并没有真正实行。因此,只有坚决地制定和执行革命的土地纲领、为农民利益而努力奋斗的中国共产党,才能成为农民和土地革命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这个事实,使得农民迅速地分清共产党和国民党及其两种政权的优劣,极大地调动起他们支援革命战争、保卫和建设根据地的积极性。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革命得以坚持和发展,主要的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紧紧地依靠农民,在农村建立根据地,并在根据地内深入地开展了土地革命。

   

    【注释】

    ①这里所说的“公共土地”,是指祠堂、宗族所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实际上也是被封建地主所控制。

    ②“分耕制”,即将没收的土地,按人口或劳动力标准分配给农民,由其自行耕种经营,收获归己。

    ③“共耕制”,即将没收的土地,由苏维埃共耕委员会管理,“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农具和牲畜等均为公用。

    ④《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专载),《地政月刊》(1933年)第1卷第11期,第1564页。

   

作者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时间 

出处  《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上册P28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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