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馆馆藏发展策略制定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处置的范围、标准、方式、决策程序;
(二)处置的相关部门职责、工作流程;
(三)处置的具体要求、监督检查制度等。
处置工作细则应当按照本馆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结合馆藏文献信息的保存利用情况,提出拟处置文献信息目录和处置方式建议。
处置建议应当根据需要征求馆员、读者、专家或有关图书馆的意见。成立理事会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征求理事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含规定限额)的馆藏文献信息,经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馆藏文献信息,报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一定限额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权限,限额以下的馆藏文献信息由公共图书馆按相关规定处置报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限额以下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情况,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或者备案。
国家图书馆资产处置规定限额,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地方公共图书馆资产处置规定限额,按照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馆藏文献信息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馆藏文献信息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无偿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级公共图书馆之间无偿划转馆藏文献信息,以及公共图书馆对同级公共文化机构无偿划转馆藏文献信息,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馆藏文献信息,由国家图书馆无偿划转给地方公共图书馆的,应当附接收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国家图书馆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地方公共图书馆无偿划转给国家图书馆的,由划出方按照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地方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的跨级次无偿划转程序,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申请馆藏文献信息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及馆内决策文件;
(二)拟无偿划转文献信息清单及相关文献信息价值凭证、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说明;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因本馆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馆藏文献信息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捐赠是指公共图书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馆藏文献信息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捐赠馆藏文献信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及馆内决策文件;
(二)拟捐赠文献信息价值凭证、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说明;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拟捐赠文献信息清单、捐赠文献对本馆的影响分析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及馆内决策文件;
(二)拟置换文献信息价值凭证、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说明;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四)置换方案,包括拟置换文献信息清单,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处置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对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进行自查,在年报中对处置情况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开展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应当接受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共图书馆在馆藏文献信息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擅自违规处置或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文献信息进行处置;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六)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文献信息处置收入;
(七)其他造成文献信息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